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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2023-02-14 14:57:30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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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以及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其中:

    (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按照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申请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和学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向民办学校提出入读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八条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通过积分制入学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入学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须自行选择申请地的民办学校就读,入学后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家长方在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适龄子女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家长方个人诚信档案。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之后的3个入学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或优待政策类型的入学申请;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同时废止。


    @东莞家长,2020年非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六大变化!

      4月17日,东莞市教育局组织召开媒体发布会,就《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政策要点进行互动答疑。阐述了新的《办法》和《方案》以下六方面的新变化。

      六大变化

      一是明确了非户籍学生在东莞市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其父或母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进一步落实国家“居住证作为享受公共服务主要依据”的要求。

      二是取消了社保作为积分制入学申请的硬性要求,进一步降低门槛,即家长方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就可以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三是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也可以为其非户籍小孩申请积分入学,进一步扩大积分入学的受惠范围。

      四是积分制入学申请地选择从原来的“工作地和房产地二选一”修改为“五选一”,可以以家长方的“社保、纳税、房产、居住证或户籍地(东莞户籍家长)”任意一项作为申请地依据,进一步放宽申请地选择,方便家长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

      五是精简优化积分项目和积分标准,从原来的6大项精简为4个核心项目,包括“在莞办理居住证年限”“在莞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在莞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

      六是推行全程网办,去年首次试行将“现场确认”调整为“网上确认”,减少群众跑动次数,实现积分入学全程网办,今年将此便民措施固化下来,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办法》和《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没有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家长注意了,如秋季需在本市申请入学,须尽快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进行居住登记。

      非户籍学生入学办法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东莞办理居住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本市实际,推出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其中:

      ☑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因此想要在东莞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管是否参与积分入学,家长均需要持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此外,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非户籍学生积分入学方案

      取消社保硬性要求、有效居住登记也可申请积分入学。

      根据《方案》,今年东莞积分入学申请更加便利,取消社保作为硬性申请条件,有效居住登记也可申请积分入学。

      《方案》规定,符合相应年龄规定,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者享受政府补贴入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其中:

      ☑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方案》共提供五种方式任选其一作为申请地选择:

      其一,家长方现缴纳社保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其二,家长方现缴纳税款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其三,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其四,非东莞市户籍家长方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表上现居住地址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其五,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现户籍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积分项目缩减为四个

      居住证社保年限改为按月计分

      《方案》对积分项目进行详细阐述,积分项目简化为四个,且积分标准也做微调。

      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后,按此家长方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四个项目的情况计算积分,除了“在本市居所情况”可以选择家长方配偶、学生本人房产情况积分外,其他积分项目均以家长方情况积分,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积分项目一为“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按不同户籍类型积分,共分三类:

      其一,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非东莞市):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

      其二,东莞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东莞市):以家长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其三,户籍有调整的家长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以及“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本项目合计家长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积分项目二为“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2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积分项目三为“在本市纳税情况”:家长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本项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积分规则计算积分,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具体参考《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家长方申请积分入学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积分项目四为“在本市居所情况”: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道),10分。

      八大申办程序参与积分入学

      根据《方案》,积分入学申办程序包括公布学位、网上报名、资料初审、审核评分、积分查询、网上确认、积分公示、学位安排八大申办程序。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春季开学后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进行积分制入学的学位供给数,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园区、镇(街道)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情况。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填报志愿及上传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报名信息确认提交后,系统将对家长方填写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资料初审无误后,家长方不能再进行信息修改或补充,审核部门将在全市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评分。审核部门评分结束后,家长方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积分情况,如对积分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积分复核。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家长方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网上确认环节,家长方再次确认申请信息、积分结果、填报的志愿以及其他信息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后,所有报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补充。家长方或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制入学申请资格。网上确认截止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网上确认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家长方或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排名公布后,家长方或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志愿,重新网上确认生成新的积分制入学确认表,并以此作为申请和入学依据。公示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并公布录取情况。

      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4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情况,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提供虚假材料入学

      3年内不予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方案》对升学与转学做了详细说明,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自有居所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制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制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已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申请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制入学及计算积分。

      家长方在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适龄子女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家长方个人诚信档案。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之后的3个入学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或优待政策类型的入学申请;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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