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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3-02-14 12:15:00 人气:360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以及“一城三创五争先” 的战略,市政府下发了《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东府〔2003〕118号),为妥善解决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回国证明或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若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由市人事局开具证明。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就能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无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留学人员拥有的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但须由工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三、科研启动经费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提供。经费的申请程序是:填写《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市人事局认定――市财政局核准――市分管领导审批。
  四、风险投资资金由市科技局推荐优先支持。同时,市科技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政策与操作办法、留学人员创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
  五、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申请由市科技局受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31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单项资助30万元以下由市科技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准执行。
  六、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支付。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的支付标准按《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及《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执行。
  七、企业关键技术骨干人员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租金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提供,审批程序是: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开具证明――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实并拨款。半年上报1次,款项先由松山湖管委会垫付,半年与市财政局结算1次。
  八、经审定批准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每月补贴1000元,期限最长为2年,补贴资金由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支付,审批程序: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开具证明――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实并拨款。半年上报1次,款项先由松山湖管委会垫付,半年与市财政局结算1次。
  九、若留学人员企业自行建造厂房,涉及的房产税5年内由“松山湖科技发展基金”进行补助。
  十、市财政按编内实有人员全额供给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基本支出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该办一般专项支出经费由松山湖管委会自行解决。部分符合相关政策的支出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从“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十一、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入户办理程序为: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市人事局加意见――市公安局办理。
  十二、留学人员随归、随迁子女入托或入读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市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中,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安排在市区内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与就近入读的学生一视同仁。
  十三、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展活动时,其经费的开支按《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四、今年市财政预算的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如有缺口,不足部分由松山湖管委会垫支,明年市财政预算作出补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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