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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14 14:21:21 人气:182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东府令〔2022〕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开展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本《办法》作为我市停车设施管理的政府规章,对部门职责分工、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停放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并明确了必要罚则保障实施效果,既体现地方特色,又具有操作性,完善了我市停车设施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是促进我市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是理顺我市停车设施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初步建立上下联动的停车管理架构,但部分停车管理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例如违法占用道路以外区域影响市容环境的停车秩序主管部门缺位;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理顺停车管理体制,促进停车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缓解我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的内在需要。我市停车设施缺口大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保有量多、增速快,临时停车场用地手续繁琐、建设速度慢等,导致市民停车越来越难。同时,由于缺乏停车场建设资金奖励政策,无法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因此,为了确保停车设施可持续供给,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在顶层设计文件中明确停车设施供给导向尤为必要。

  (四)是强化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和停放行为管理的现实需要。一直以来我市对停车设施经营的监管和停放秩序的管理较弱,影响道路运行秩序。原因在于缺乏对停车设施监管的闭环管理、智慧化管理措施滞后、村(社区)及住宅小区内部缺乏市级部门统筹指导、缺乏高效强有力的停车秩序管理手段等。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突破创新举措,加强对停车设施监管和停车秩序的管理,指导日后具体工作的细化落实。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5.《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9)

  (二)制定参考

  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

  2.《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1)

  3.《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

  6.《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8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与服务,道路停车泊位,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和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界定停车设施概念和定义,构建停车设施分类管理机制。《办法》第二条结合我市停车管理实际,参考北京、广州、佛山等地立法经验,明确了停车设施的概念和内涵,对现有停车设施种类进行了划分,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四种类型,并在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对上述四种类型停车设施进行了定义。《办法》以此为基础,延展出《办法》整体的结构体系,重点针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了规范。

  (二)明确市镇两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办法》以东莞市辖镇的特殊行政架构为基础,依据上位法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并结合《东莞市全面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及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81号)的相关规定,对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范。

  (三)完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范了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公开征求意见范围及期限,并对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回复做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同时,上述条文还对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评估期限做了明确规定,以此确保政策实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明确停车场设置和服务规范,优化停车管理秩序。《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停车场管理制度、配建设备设施要求、服务规范、消防安全和人员管理,以及停车使用人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对停车管理明确提出了收费标准公示、发票给付、交通标志设置、专有车位专用等具体要求,并对没有依法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的行为明确了罚则,为行政管理提供有效抓手,以此优化停车服务秩序。

  (五)构建停车设施联网管理制度,推动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充分掌握市内的停车资源分布情况,适应未来的停车需求发展以及共享停车的趋势,实现停车供需的宏观调控,《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六条对停车设施需上传数据的范围、内容和期限进行了明确,以此构建全市范围内的停车设施联网管理制度,对《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81号)中关于停车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予以具体化、详细化。同时,《办法》第五十条还根据《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规定,参照佛山、中山等地立法规定,针对未按要求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的行为明确了罚则,确保联网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效率。

  (六)完善村(社区)停车管理规范,为解决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难题建立制度基础。《办法》结合社会公众、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引发较大社会争议的村(社区)停车管理问题做出规范,在《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限定了村(社区)停车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同时,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的要求,提出要探索推动村(社区)采取物业管理模式改善停车管理工作,并强调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实践过程中的指导、统筹职能。

  (七)明确了农村公路设置停车泊位条件,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加大停车位供给提供依据。根据《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明晰了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路边停车泊位,《办法》结合上述要求,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了农村公路路边停车泊位设置的禁止性要求,并为后续农村公路停车泊位划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法性依据。

  (八)规定了针对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罚则,解决无主车辆处置难题。《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将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并对废弃机动车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为依据,设定了针对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行为的罚则及处置办法,为实践过程中废弃机动车的处置提供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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