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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

日期:2023-02-14 14:22:45 人气:210 收藏

 第一条 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中国公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同时符合本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倡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优惠。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逐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为本市“敬老月”。“敬老月”期间,市、镇(街、园区)、村(社区)应当积极组织敬老慰问活动及组织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东莞市敬老优待卡”或“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东莞市敬老优待卡”和“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以下统称为“优待卡”)。

  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东莞市敬老优待卡: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办理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一)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莞工作至退休且在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国公民;(二)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且在莞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中国公民。

  凭优待卡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享受乘坐本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公共汽车(不含定制出行线路)的政策优惠,具体可凭车上明显位置张贴的敬老优待标识辨识乘坐;

  (二)享受乘坐市内线路地铁的政策优惠,具体可凭车上明显位置张贴的敬老优待标识辨识乘坐;

  (三)免费进入全市享受财政补助的所有公立的公园、园林、旅游景区(点);

  (四)免费进入公立的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纯老年人户租住镇街产权的出租房屋,可优先选择楼层。

  第八条 困难老年人凭《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给予学费减免;

  (二)在市、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就医,免收家庭病床出诊费;

  (三)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提倡非公立的各类文化场馆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提倡民营控股的公园、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地铁、长途客运、铁路等场站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有条件的火车站应当安装电梯与站台相连,并安排老年人优先上下车。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第十一条 市内公立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并张贴统一的敬老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服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定点免费体检服务,并提供健康咨询指导;视病情需要,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家庭医生上门访视服务。

  提倡医疗机构在老年人自费体检或其他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和方便。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提供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鼓励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鼓励公证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暂未符合条件办理敬老优待卡的非莞籍老年人,凭身份证和本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凭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可享受本办法除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和规定户籍老年人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四条 老年人优待凭证只限于老年人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复制老年人优待凭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凭证。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为本市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资为本市户籍的60周岁至74周岁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市政府出资为本市户籍的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应当张贴敬老优待标识,公布优待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商业、餐饮、医疗、交通、维修等行业的民营实体在经营或服务场所张贴敬老优待标识,公布优待项目和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并主动出示优待卡,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所在镇(街、园区)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复制老年人优待凭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待卡由市民政部门发放和管理;敬老优待标识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解读】《东莞市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为加强东莞市敬老优待卡的规范管理,提升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东莞市于2022年2月24日出台了《东莞市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东莞市民政局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对敬老优待卡服务对象、办理条件、乘坐范围和充值标准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规范了我市敬老优待卡的发放管理、普惠应用和优待服务。但是,随着我市“数字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放管服”以及我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等改革要求落地,《规定》中优待卡申领流程、办理时限、充值服务等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必要修订《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修订)》7章26条,与《东莞市民政局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相比,按情形内容共分7章节,新增0条,合并了3条,修改了2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题。将“东莞市民政局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的名称修改为“东莞市敬老优待卡管理规定”。

  (二)关于优待卡的类型。按照市委市政府“以社保卡为载体建设市民卡”的工作部署,推动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落地,征求意见稿将原有的优待卡定义为传统优待卡,同时增加了以第三代社保卡为载体的社保优待卡(第二条)。

  (三)关于部门分工。征求意见稿根据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第三条)。

  (四)关于优待卡办理。征求意见稿中更加重视老年人优待服务和优化待卡办理流程。一是明确细分申领优待卡情形需提供的资料,将《规定》第四条申领对象和第六条办理优待卡提供资料按情形整合。二是放宽申领对象的办理条件,将“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且连续在莞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公民(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修改为“符合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且在莞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华侨老年人)”(第四条第三款)。三是根据《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完善了老年人凭优待卡可享受优惠待遇范围(第五条)。四是优化敬老优待卡申请程序,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审核,增加了以第三代社保卡为载体的社保优待卡申请流程(第六条)。五是增加优待卡办理时限,明确优待卡办理时限和领取地点(第七条)。六是明确社保优待的卡面样式以第三代社保卡为准(第八条)。七是明确补办社保优待卡工本费用(第九条)。

  (五)关于优待卡充值和管理。为进一步优化优待卡充值流程,全面提升我局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质量,征求意见稿对此较大篇幅的修改完善。增加优待卡充值点,将“充值点设在各镇(街、园区)社会事务办(局)”修改为“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莞家政务自助终端机。”(第十条)。《规定》中申请人异地充值或居住地变更,需向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已不适用。目前,优待卡充值已实现全市通办。我局依托莞家政务自助终端,优化优待卡自助充值服务,配合推进自助充值服务实现各村(社区)全覆盖。三是优化挂失、注销优待卡办理流程,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挂失、注销优待卡(第五章)。四是优化乘车卡管理,明确优先办理“优抚对象乘车卡”,不再重复办理“敬老优待卡”(第十七条)。五是优待卡乘车补贴审批流程改革。《规定》第二十五条中优待卡的乘车补贴审批流程已不适用。目前,我市公交资源整合改革,优待卡乘车补贴制度有所调整,特定群体优惠乘车补贴数据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与东莞通公司对接。

  (六)关于附则部分。对《规定》施行日期进行修订。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文字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个别条款顺序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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