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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

日期:2023-02-14 14:23:51 人气:20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二章 就业扶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职在岗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残疾人的参保情况,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申请岗位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1人5000元的标准申请奖励,奖励上限为5万元。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5名(含)以上残疾人连续就业不低于12个月,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申请无障碍改造一次性补贴,上限为10万元。本项补贴由镇街(园区)负担。

  (四)就业补贴。对在本市内通过各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补贴。该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中。本项所称低收入家庭以《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中的界定为准。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 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

  (五)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后,可按1:1的标准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六)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七)创业项目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且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六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八)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镇街(园区)残联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超过30天。本项补贴省市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负担。

  (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标准给予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八条 激励残疾人自强创业和助残事业创新发展,全面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参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以及市级非残联系统主办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分别按对应级别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其奖励标准由市残联牵头另行制定。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 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的各级残联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依法推送到市信用联合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联合惩戒及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给予审批,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执行单位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本办法中除了明确提出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负担的项目外,其余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规定的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补贴和奖励,均需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或奖励的,除第(九)项向组织培训的各级残联及第(十一)项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外,其余各项均向申请人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园区)残联审核后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的事项由市残联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复核。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第二款公示的形式予以公布。

  本办法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叠的,除社保补贴外,都可重复申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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