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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日期:2023-02-14 14:41:35 人气:24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及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鼓励其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为我市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促进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主办,于第四年上半年启动,下半年完成。

  第五条  建立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分管外事的市领导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外事局主要领导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荣誉市民资格主审单位、会审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会议于每批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启动前召开。协调机制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列席。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定期总结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情况。

  第六条  市外事局负责协调机制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及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调机制及其他成员单位保持沟通联络。

  第七条  荣誉市民资格主审单位由市外事局牵头,会同市侨务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单位组成。

  第八条  荣誉市民资格会审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东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东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单位组成。

  第九条协调机制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荣誉市民资格主审、会审单位名单。

  第十条  协调机制负责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订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二)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初审荣誉市民提名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

  (五)研究起草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具体工作方案;

  (六)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

  (七)研究拟撤销“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撤荣”)的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

  (八)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问题;

  (九)研究法规、规章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定期总结荣誉市民沟通联系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局负责。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外事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市外事局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荣誉市民提名授予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办理和授荣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提名对象推荐和申报

  (一)凡符合提名条件,经本人同意,均可进行提名申报;

  (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均可推荐提名人选,也可由本人向所属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自荐;

  (三)在提名荣誉市民时,各提名申报单位应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撰写事迹材料,并填写《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四)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人选及自荐人的申报表格需依照隶属关系经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提名人选的申报表格由提名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确认荣誉市民提名名单

  (一)主审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提名对象相关材料交市外事局汇总;

  (三)市外事局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后,根据会审情况,将通过会审的提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将荣誉市民提名名单呈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提名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授荣

  (一)授荣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外事局及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共同承办;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相关决定,向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东莞市荣誉市民证书和东莞市荣誉市民身份证。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东莞市荣誉市民待遇

  (一)应邀参加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二)可在市、镇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荣誉市民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确需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事局负责安排;如确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投诉或建议意见,由市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六)进出东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东莞市荣誉市民证,由口岸运营单位协调相关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七)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八)可在银行网点享受窗口优先服务;

  (九)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撤荣

  已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原提名申报单位向协调机制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损害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须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不予提名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五)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荣誉市民提名工作启动时,由市外事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名条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各荣誉市民提名申报单位、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建立荣誉市民档案,并报市外事局汇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2001年12月印发的《颁发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东府〔2001〕119号)同时废止。过去我市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媒体解读】《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及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鼓励其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为我市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市日前出台《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促进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那么,东莞市荣誉市民有哪些待遇呢?《办法》列出下列具体内容:

  (一)应邀参加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二)可在市、镇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荣誉市民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确需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事局负责安排;如确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投诉或建议意见,由市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六)进出东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东莞市荣誉市民证,由口岸运营单位协调相关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七)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八)可在银行网点享受窗口优先服务;

  (九)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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