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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日期:2023-02-14 16:47:09 人气:480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具体体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内资或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包括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两类。

第三条 依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在我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申请安排到市一级(含)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由市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2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引进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在认定的次年起3年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提供10 个、20 个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二)经我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如上一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速不低于全市增长水平,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从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国、地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纳税总额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名的,当年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名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国、地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在各镇街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纳税总额在镇街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七)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企业人才,可在指标内申请其子女入读企业所在镇街或自有房产所在镇街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六条 市人才办、科技、工商、统计、质监、农业、经信、商务、税务部门和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条件人才、企业的名单和相关数据。市教育局汇总相关部门名单和数据于5月上旬公布给镇(街、园区)教育部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或报考高中的,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附件1),连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特色人才证明、家庭户口本或子女出生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学籍证明),在5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式两份)提交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莞城初中电脑派位条件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或向市教育局申请按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由企业负责收集本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情况,申请人员需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附件2),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劳动合同、子女出生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自有房产证明(符合第五条申请跨镇入读时需提交)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的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将申请资料(一式两份)经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不超过本企业核定入学指标数的入学申请统一交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

第九条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安排入学。如企业所在镇街(园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有房产所在镇街(园区)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市属学校的(东莞外国语学校除外),由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审核收齐相关资料于6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审定并统筹安排入学。如企业在多镇街(园区)设立办公机构或符合第五条规定,需向多镇街(园区)申请入学指标的,须先由企业总部统一向企业总部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总部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核实资料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再由企业将申请表和相关办公机构证明文件送达相关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加注意见。申请表原件最终由企业总部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保存,其他相关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保存复印件和申请人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应在6月底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小孩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企业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视本辖区公办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原则上安排至公办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的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供的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是东莞市新莞人积分入学优惠政策的组成部分,与参加积分的新莞人子女学位数一同纳入向社会公布的学位总数。

第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对其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必须将入学指标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子女入学,并对本企业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当年全部入学指标,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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